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新规出台,个人海淘更便利

linda 发表于2021年10月03日 10:27 浏览量 1563

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猛,随着全球互联网渗透率节节攀升,互联网用户快速增长带来了线下消费的线上迁移,线上购物体验也进一步,激发了用户消费需求。

消费线上化带动了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其中,中国跨境出口电商年均增速超过30%,远高于同期外贸出口增速,已成为中国国际贸易的新业态和新动能。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规模达1.26万亿元,占外贸出口比重上升至7.7%。

正式发布

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监管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接下来小港就给解读一下新规要点:

新规总体上强调了真实性审核,对跨境外汇支付实行新的名录登记要求,硬性要求至少配备5名以上熟悉外汇的业务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要求合作办理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新规要点

1、强调名录登记要求

本次新规强调要按新办法进行名录登记,即便是已经开展跨境外汇支付的机构也需要在3个月内至外管局进行名录登记。

2、明确支付机构的外汇人员配备要求

特别强调了外汇人员的配备为名录登记的硬性标准:至少要具备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

3、明确合作银行承担审核连带责任

本次新规强调了银行要审慎选择合作支付机构,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合作银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在第四十六条罚则中也强调了,支付机构、银行均需审核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否则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处罚。(而此前的2015年7号文中,仅强调了对违反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进行处罚,未提及银行)

此外,对开展跨境外汇支付的合作银行也提出了要求,其中也包括了至少5名熟悉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人员的硬性标准;

以及合作银行原则上不超过2家。(7号文中未限制合作银行数量,实践中一般按2013年文的要求不超过3家备付金合作银行)

4、满足境内个人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外汇需求

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提供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便利。

但本次新规对支付公司开展业务,做交易审核做了明确要求,并且由于小额高频的跨境支付业务,反洗钱风险等级很高,目前银行很难直接为跨境电商平台做业务。

总结来说,结合近年来对于支付机构的大额高频处罚和诸多的反洗钱新规要求的大背景下,本次新规再次强调和提高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审核要求。

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此次出台的新规便利了“海淘族”,方便购汇并对外支付。

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就可以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提供交易明细,支付机构对其审核后,个人就可以享受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的福利了。

此外,银行在满足《管理办法》中,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这实际上也拓宽了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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